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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

時間: 枝寅 公司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guī)、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篇1

一、局屬各單位所實施的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必須與施工企業(yè)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安全責任書。

二、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yè)不得參與水利工程的投標,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還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取消其所在單位的投標資格。

三、各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要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并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施工作業(yè)人員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guī)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五、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yè)人員,不得上崗作業(yè)。

六、施工企業(yè)要在工程開工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項目實施單位批準,局安全辦公室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重新報項目法人批準,報局安全辦公室備案。

七、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八、水利工程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要保護事故現場,及時上報。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事故現場人員和事故單位要按照國家和我縣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guī)定,及時、如實地向局主要領導報告。

九、局屬各單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發(fā)生事故的,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guī)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結合水利水電行業(yè)特點,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guī)定適用于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yè)單位獨資、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fā)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xù)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加執(zhí)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系。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實行全過程的管理、監(jiān)督、服務。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要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jiān)理制。積極推行項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體制及職責

第六條、水利部是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實行宏觀管理。水利部建設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職責是:

1、貫徹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水利工程建設的政策法規(guī),并組織實施;

2、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yè)管理;

3、組織和協(xié)調部屬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

4、積極推行水利建設管理體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設市場;

5、指導或參與省屬重點大中型工程、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

第七條、流域機構是水利部的派出機構,對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

1、以水利部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除少數特別重大項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項目均由所在流域機構負責組織建設和管理。逐步實現按流域綜合規(guī)劃、組織建設、生產經營、滾動開發(fā);

2、流域機構按照國家投資政策,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設投資主體,從而實現國家對流域水利建設項目的管理。

第八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地區(qū)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qū)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yè)管理。

1、負責本地區(qū)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管理;

2、支持本地區(qū)的國家和部屬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積極為工程創(chuàng)造良好的建設環(huán)境。

第九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立項、籌資、建設、生產經營、還本付息以及資產保值增殖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建設單位是項目建設的直接組織者和實施者。負責按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投資總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實行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管理,對國家或投資各方負責。

第三章、建設程序

第十條、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按建設程序進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后評價等階段。

第十一條、建設前期根據國家總體規(guī)劃以及流域綜合規(guī)劃,開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已批準,項目投資來源基本落實,可以進行主體工程招標設計和組織招標工作以及現場施工準備。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按審批權限,經批準后,方能正式開工。

主體工程開工,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期工程各階段文件已按規(guī)定批準,施工詳圖設計可以滿足初期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年度計劃,年度建設資金已落實;

3、主體工程招標已經決標,工程承包合同已經簽訂,并得到主管部門同意;

4、現場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等建設外部條件能夠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

第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批準的建設文件,充分發(fā)揮管理的主導作用,協(xié)調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關系,實行目標管理。建設單位與設計、監(jiān)理、工程承包單位是合同關系,各方面應嚴格履行合同。

1、項目建設單位要建立嚴格的現場協(xié)調或調度制度。及時研究解決設計、施工的關鍵技術問題。從整體效益出發(fā),認真履行合同,積極處理好工程建設各方的關系,為施工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2、監(jiān)理單位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按合同規(guī)定在現場從事組織、管理、協(xié)調、監(jiān)督工作。同時,監(jiān)理單位要站在獨立公正的立場上,協(xié)調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等單位之間的關系。

3、設計單位應按合同及時提供施工詳圖,并確保設計質量。按工程規(guī)模,派出設計代表組進駐施工現場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施工詳圖經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后交施工單位施工。設計單位對不涉及重大設計原則問題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并修改設計。若有分歧意見,由建設單位決定。如涉及初步設計重大變更問題,應由原初步設計批準部門審定。

4、施工企業(yè)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履行簽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要將所編制的施工計劃、技術措施及組織管理情況報項目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工程驗收要嚴格按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驗收規(guī)程進行。

1、工程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基礎和重要內容,凡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單項工程均應進行階段驗收,如:截流(包括分期導流)、下閘蓄水、機組起動、通水等是重要的階段驗收。

2、工程竣工驗收:

(1)工程基本竣工時,項目建設單位應按驗收規(guī)程要求組織監(jiān)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提出有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將施工過程中的有關資料、文件、圖紙造冊歸檔。

(2)在正式竣工驗收之前,應根據工程規(guī)模由主管部門或由主管部門委托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步驗收,對初驗查出的問題應在正式驗收前解決。

(3)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對工程質量提出評價意見。

(4)根據初驗情況和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驗收報告,決定竣工驗收有關事宜。

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國家計委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部屬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水利部主持驗收。部屬其它水利建設項目由流域機構主持驗收。水利部進行指導。

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會同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由地方水利主管部門主持驗收。其中,大型建設項目驗收,水利部或流域機構派員參加:重要中型建設項目驗收,流域機構派員參加。

第四章、實行“三項制度”改革

第十六條、對生產經營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要積極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其它類型的項目應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逐步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

1、工程建設現場的管理可由項目法人直接負責,也可由項目法人組建或委托一個組織具體負責。負責現場建設管理的機構履行建設單位職能。

2、組建建設單位由項目主管部門或投資各方負責;

建設單位需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相對獨立的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能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

(2)經濟上獨立核算或分級核算;

(3)主要行政和技術、經濟負責人是專職人員,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十七條、凡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條要求的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都要實行招標投標制:

1、水利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國際采購導則進行,并根據工程的規(guī)模,投資方式以及工程特點,決定招標方式。

2、主體工程施工招標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1)項目的初步設計已經批準,項目建設已列入計劃,投資基本落實;

(2)項目建設單位已經組建,并具備應有的建設管理能力;

(3)招標文件已經編制完成,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批準;

(4)施工準備工作已滿足主體工程開工的要求。

3、水利建設項目招標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招標管理按第二章明確的分級管理原則和管理范圍,劃分如下:

(1)水利部負責招標工作的行業(yè)管理,直接參與或組織少數特別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并做好國家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

(2)其他國家和部屬重點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參與投資的地方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流域機構負責管理;

(3)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監(jiān)理制。

1、水利部主管部門全國水利工程的建設監(jiān)理工作。

2、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的選擇,應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3、要加強對建設監(jiān)理單位的管理,監(jiān)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jiān)理單位必須持證營業(yè)。

第十九條、水利施工企業(yè)要積極推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是施工企業(yè)走向市場,深化內部改革,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的一種科學的管理方式。

1、施工企業(yè)要按項目管理的原則和要求組織施工,在組織結構上,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在經營管理上,建立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項目獨立核算管理體制;在生產要素配置上,實行優(yōu)化配置,動態(tài)管理;在施工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

2、項目經理是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最高組織者和責任者。項目經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第五章、其他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水利建設項目要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1、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jiān)督總站及各級質量監(jiān)督機構,要認真履行質量監(jiān)督職責,項目建設各方(建設、監(jiān)理、設計、施工)必須接受和尊重其監(jiān)督,支持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工作;

2、建設單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按國家和行業(yè)技術標準、設計合同文件,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嚴格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技術標準和水利部施工質量管理規(guī)定、質量評定標準。

4、發(fā)生施工質量事故,必須認真嚴肅處理。嚴重質量事故,應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單位)組織有關各方聯(lián)合分析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項目主管單位要加強檢查、監(jiān)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加強安全宣傳和教育工作,督促參加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搞好安全生產。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條款,所有的工作計劃都要有安全生產措施。

第二十二條、要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信息交流管理工作。

1、積極利用和發(fā)揮中國水利學會水利建設管理專業(yè)委員會等學術團體作用,組織學術活動,開展調查研究,推動管理體制改革和科技進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聯(lián)絡和管理。

2、建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

(1)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項目的建設情況。其中:重點工程情況應在水利部月生產協(xié)調會5天前報告工程完成情況,包括完成實物工作量,關鍵進度、投資到位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月報和年報按有關統(tǒng)計報表規(guī)定及時報送,年報內容應增加建設管理情況總結。

(2)部屬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定期向流域機構和水利部直接報告;地方大型水利工程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時抄報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和水利(水電)廳(局)應將所屬水利工程建設概況,工程進度和建設管理經驗總結,于每年年終向水利部報告一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篇3

1、總則

1.1目的

為了加強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財務管理,保證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安全生產資金的落實到位和??顚S茫杏媱?、有步驟地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消除職業(yè)病和職業(yè)中毒等危害,保障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落實安全投入主體責任,根據國家、地方及行業(y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結合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所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過程。

1.3基本原則

1.3.1嚴格遵循國家及行業(yè)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確保安全生產費用足額提取、合法使用,各級財務管理人員職責清晰、責任到位,便于檢查和考核。

1.3.2本制度中的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按照規(guī)定標準提取時在成本中列支且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yè)提取、政府監(jiān)管、確保需要、規(guī)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2、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__安全生產條例》;

《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

《__s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guī)定》;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水利行業(yè)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

《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企業(yè)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guī)范》。

3、職責與分工

3.1項目法人(建設單位):

(1)督促施工單位建立標準化、規(guī)范化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體系;

(2)監(jiān)督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合法使用。

3.2施工單位:

(1)制定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年度提取計劃;

(2)按月向建設單位提交安全生產費使用情況表;

(3)管理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費使用臺賬;

(4)對安全生產費使用情況進行年度總結。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管理目標

4.1.1建立標準化、規(guī)范化的安全生產費用保障體系。

4.1.2各級安全生產費用要確保足額提取,合法使用。

4.1.3安全生產費用的保障要切合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實際,滿足工作要求,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完善和持續(xù)改進。

4.2管理程序及要求

4.2.1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

(1)提取費用總額應確保滿足《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所規(guī)定的水利水電工程安全費用提取比例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2%的要求。

4.2.1.1安全生產費用應及時、足額提取,如按本制度所規(guī)定提取比例所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能滿足安全生產投入,可據實提高比例標準,以充分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4.2.2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4.2.2.1使用范圍

根據《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有關規(guī)定,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tǒng)、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yè)防護、交叉作業(yè)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jiān)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2)配備、維護、保養(yǎng)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3)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jiān)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6)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7)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8)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9)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4.2.2.2安全生產費用計劃

(1)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的編制要適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范,根據工程施工特點、危險源預測程度、勞動環(huán)境改善、事故預防處理、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支出等編制。

(2)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年度安全生產費提取計劃須經上級單位審批后方可實施。

4.2.2.3使用審批

(1)青石攔河壩(閘)除險加固工程安全生產費使用審批程序:施工單位安全科報計劃→施工單位財務科審核→施工單位經理核準→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

4.2.2.4使用臺賬和記錄

(1)提取安全生產費的各級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帳,及時記錄已發(fā)生的安全生產費,并進行合理分類。

(2)施工單位財務人員應在會計賬簿中單獨設置安全生產費用明細科目,單獨核算。

(3)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單據、手續(xù)應齊全,必須提供原始發(fā)票、協(xié)議、支付憑證及相關清單,上述原始資料由各級單位財務部門分別保存。

(4)施工單位于次月5日前向建設單位提供上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清單以及發(fā)票復印件以備查用。

4.2.3安全生產費用的檢查與監(jiān)督管理

4.2.3.1施工單位應按照規(guī)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合法合規(guī)使用。財務、審計、監(jiān)察及生產管理部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

4.2.3.2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過程的管理,各級費用提取的比例標準不得擅自降低。

4.2.3.3財務部門要根據年初編制的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年度財務預算管理范疇,年底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公開披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相關信息和數據。

4.2.3.4安全生產費用應計入生產成本,各級均應設立專門賬戶單獨核算,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擠占、挪用。

4.2.3.5年度結余的安全生產費用可結轉下年使用。工程項目結束后結余的安全生產費應上繳建設單位。

4.2.3.6對于不按照本制度規(guī)定及時足額提取和合法合規(guī)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將依據有關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制定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或經濟處罰。

4.2.4安全生產費用的總結與考核

(1)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各級單位應在年度終了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年度總結;

(2)工程施工單位于1月5日前將安全生產費上年度使用情況上報建設單位。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篇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臺帳的標準化、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及下屬各安全生產責任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臺帳。臺帳包括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記錄、安全事故記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制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文件匯編、其它共八類。具體要求為:

(一)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臺賬

按要求填寫會議時間、地點、會議名稱、參加人員、主持人、記錄人等內容,做好到會人員的簽到記錄,摘錄記錄會議主要內容。

(二)安全管理監(jiān)督檢查記錄臺帳

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如實填寫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人員、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發(fā)現的問題、處理意見、限期整改時間,并讓受檢單位責任人簽字

(三)安全事故記錄臺帳

按照有關的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記錄事故發(fā)生單位、時間、地點、經過(包括傷亡和損失、接到報告時間和上報時間及采取的措施等應報告的內容),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原因及責任分析,填寫事故處理意見。

(四)安全生產責任制臺帳,包括與上級或下級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及與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安全生產制度臺帳,包括安全生產機構設置、事故應急預案、崗位責任、操作規(guī)程等材料。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培訓臺帳

按要求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教育培訓的相關內容情況。

(七)安全管理文件匯編臺帳

包括本單位下發(fā)和接收上級各有關部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記錄文件的標題、收發(fā)文號及收發(fā)文時間。

(八)其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類臺帳。

第三條

臺帳要求書寫規(guī)范、字跡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現象發(fā)生,嚴禁弄虛作假。

第四條

臺帳的歸檔要及時,局各責任科室,在每次安全生產活動(如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活動等)結束后3天內,必須將有關的臺帳整理好,報局專職臺帳管理員處歸檔。

第五條

各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臺帳的記錄、收集和整理,如人員工作調動,要認真做好臺帳的交接清點工作,臺帳資料應按年度妥善歸檔保管。

第六條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局各科室及下屬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臺帳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執(zhí)行本制度。若因臺帳整理不完整、歸檔不及時,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關責任科室要承擔責任。

水利公司工地規(guī)章制度范本篇5

為加強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市水利局組建的項目法人或受項目法人委托與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水利工程合同、協(xié)議等。

一、合同管理職責

1、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

1)、認真學習、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保護本局的合法權益。

2)、制定、修訂本局合同管理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有關工程合同。

4)、嚴格審查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應提交有關方面會審,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5)、協(xié)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6)、做好合同統(tǒng)計、歸檔、保管工作。

7)、監(jiān)督、檢查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8)、宣傳合同法和有關法規(guī),培訓合同管理人員。

9)、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10)、制止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2、財務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項目法人及現場管理機構等的聯(lián)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tǒng)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妥善保管收、付憑證。

3)、配合項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審簽管理

1、本局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本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嚴禁將合同業(yè)務介紹信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介紹信的存根應當保存五年,以備核查。

3、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應當采用國家規(guī)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對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須送交局有關部門審核。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項目法人統(tǒng)一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guī)范,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條款。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取樣封存,并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指定責任人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蛘邔ο鄬Ψ降穆募s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相對方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置、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相對方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審判管轄地,并優(yōu)先選擇由本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三、合同審簽程序

1、簽訂合同前必須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對法人必須審查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或者蓋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guī)定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經濟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注冊地。

2、簽訂合同前需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權限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fā)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保存,以備考查。

名片; 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各類電話機等通訊工具號碼;

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復制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資料。

6、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時送交本單位財務部門備案,作為財務部門收付款物的依據。

四、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相對方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fā)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3)、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序。對不符合制度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4)、合同結算必須通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權限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5)、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

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保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

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通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并收存。通過郵遞方式傳送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必須使用掛號信函,并保存郵局收據、回執(zhí)備案。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xié)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fā)貨或付款。

2)、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發(fā)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法定代表人報告。

4)、我方當事人因不便掌握,應明確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復的期限,盡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

五、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為解決合同糾紛所采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發(fā)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3)、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參加仲裁或訴訟。

4)、合同糾紛發(fā)生后,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5)、合同發(fā)生糾紛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應當及時委托有資格的代理人參與處理糾紛。

6)、解決合同糾紛的申請書、起訴狀、證據、答辯狀、協(xié)議書、調解書、仲裁書、裁定書、判決書等,在結案后十日內,由承辦人送交備案。

2、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1)、發(fā)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和本局領導,合同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于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3)、合同糾紛發(fā)生后,應當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4)、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并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zhí)。

六、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準文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法人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托書的原件或復印件;

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和復印件; 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復印件; 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登記、見證、鑒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xié)議; 標的驗收記錄;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復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tǒng)計與管理

1)、本局所有合同都必須統(tǒng)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xù)后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局辦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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